【导语】:柳州本地宝小编为您整理了有关柳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最新消息,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
(一)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均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是指使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不含自费和先支付费用)。
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灵活就业人员按在职人员标准执行,下同):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待遇级别 | 在职人员 | 退休人员 | 重病人群 |
三级医疗机构 | 800元 | 500元 | 400元 |
二级医疗机构 | 600元 | 400元 | 300元 |
一级医疗机构 | 400元 | 300元 | 150元 |
乡镇(中心)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300元 | 200元 | 100元 |
(二)起付标准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账户有余额时,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按以下比例支付:
二、使用乙类药品及医用材料(含特殊一次性医用材料),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应由个人按比例承担先支付费用,标准为:
(一)乙类药品:个人先支付费用为药品总额的10%或20%,其中重病人群住院时的个人先支付费用为药品总额的5%或15%。
(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
1. 一类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个人先支付费用为总费用的10%,其中重病人群住院时的个人先支付费用为总费用的5%。
2. 二类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个人先支付费用为总费用的20%,其中重病人群住院时的个人先支付费用为总费用的15%。
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属自费,由个人自行承担。
四、异地就诊医疗费用报销
异地就诊分临时异地就诊、短期异地就诊和长期异地就诊。临时异地就诊是指参保人员临时(3个月以内,含3个月)在外出差、探亲、旅游时突发疾病以及转诊转院在外,到当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短期异地就诊是指参保人员连续3个月以上至1年内在外出差、探亲、居住等,因疾病(不含择期手术)到所选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长期异地就诊是指参保人员在外地连续工作或居住1年以上,因疾病到所选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转诊转院应先办理审核手续;短期异地就诊和长期异地就诊应先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长期异地就诊自办理手续之日起计算,办理时间未满1年的,按短期异地就诊享受待遇。
异地就诊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计算异地先支付费用,由个人承担;其余部分再按市内相关标准报销。
异地先支付的比例分别为:
人员类别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待遇级别 | 在职人员(住院) | 退休人员(住院) | 重病人群(住院) | |
三级医疗机构 | 统筹 | 82% | 84% | 85% |
个人 | 18% | 16% | 15% | |
二级医疗机构 | 统筹 | 87% | 89% | 90% |
个人 | 13% | 11% | 10% | |
一级医疗机构 | 统筹 | 92% | 94% | 95% |
个人 | 8% | 6% | 5% | |
乡镇(中心)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 统筹 | 93% | 95% | 96% |
个人 | 7% | 5% | 4% |
(一)临时、短期异地就诊:在自治区内就诊的为10%;在自治区外就诊的为20%。
(二)长期异地就诊:在自治区内就诊的为5%;在自治区外就诊的为10%。
(三)门诊慢性病治疗费用:在自治区内就诊的为5%;在自治区外就诊的为10%。
(四)符合转诊转院及异地就诊条件,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审核手续的:在自治区内就诊的为20%,在自治区外就诊的为40%,异地先支付费用由个人承担,不计入大额医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