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主要包括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详情请见正文。
一、申请家庭
(一)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本市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
(四)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含住房和商业、办公仓储等用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3.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区范围内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等。
(二)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外来务工、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含住房和商业、办公仓储等用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并在本市已连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已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以上。
三、优先配租家庭
1.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身患一级或二级残疾的特殊困难家庭;
3.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见义勇为荣誉的;
4.享受优抚政策的优抚对象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5.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明确规定可优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待遇的其他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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